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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令”来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或将迎来统一的监管办法

2018-05-29 22:22:13 来源:  作者:
摘要: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制度和规则进行了统一,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制度和规则进行了统一,严格国有资产分级监管,合理设置管理权限,调整完善部分规则,并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业内人士表示,从法制方面讲,原来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分别都有许多制度、文件和规定,现在三家统一,形成了一致的规则,更加有利于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
 
据悉,36号令将与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共同构成覆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和非上市公司国有产权,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从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可以对国有股权变动过程进行监管,有利于统筹把握国有股权变动节奏和力度,避免国有股权集中变动对股票市场的冲击。
 
“36号令可以被看作是企业拥有更多自主权的体现,也可以说是一种改革。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在于授予了企业更多、更重要的权利。”上述人士表示。
 
按照该办法,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内部事项,以及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证券等部分事项交由国家出资企业负责。
 
国资专家认为,这一办法对地方上市公司的影响非常大,过去地方上市公司都是由地方政府的各部门、各局来自行监管,并没有统一到国资委来监管。而地方国企统一监管,建立大国资委,是一个大背景。目前,上海、广东等省市今年已经在推行这项政策了,这种统一同样有利于国企改革。
 
从操作层面来说,36号令还对上市公司应报批的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指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决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一是国有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可能导致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
 
二是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累计转让股份扣除累计增持股份后的余额,下同)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的;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数量达到5000万股及以上的;
 
三是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方面表示,36号令在操作层面保持和证券监管规则协调一致,减少重复规定,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定价、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成为控股股东的资格条件等证券监管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36号令不再作出规定。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细化了操作流程,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特别是要求公开征集信息对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确保各类所有制主体能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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